習武規矩十二條
第一條:凡立教之始,務要他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之道,異日可以入則事其父兄,出則事其長上,不愧有勇知方之士。
第二條:凡入教之時,務要他知身體發膚受之父母,不敢毀傷。講習武藝,所以保身體。好勇鬥狠,所以危父母。切宜熟記。
第三條:凡習武務要使他知拳腳為槍棍之母。不活拳腳,則槍棍不獲臻其妙。徒尚拳腳,則遇敵不克取其勝。二者兼之,方得其趣。
第四條:凡學技之士,務要知安詳恭敬。雖曰手舞足蹈,似與文人不同,而其神化莫測,非粗心浮氣者所能入也。昔宋將嶽武穆上馬如無敵天神,下馬如有道賢人。
第五條:凡入拳堂時,務要沉細,不可喧嘩,方可知進退之中有妙著,趨避之內有利害。萬不可視拳腳如戲場,則學習才有進益。
第六條:凡出拳堂時,務要如見大敵,不可輕忽。當思何法可以破他,何著得以勝他,久久習之,可以登堂入室。
第七條:凡見師面,即便站起,不可視若路人。每見庸師俗弟之輩,並肩而行,同凳而坐,全無師弟之分,絕無尊敬之意。一則師藝淺,一則弟心傲,所以徒有習武之名而全無真藝之用也。
第八條:凡師弟授受之際,弟子卻不聽。俗人曰:不打師傅不得妙著。每有乘師無備,偷刺暗打,是最輕狂可惡。竊思奇著妙法,孰有圮上老人必待子房三進禮而後授。蓋奇著妙法,何師無之,皆因弟子輕薄不知尊師重道,不可大受,故秘而弗傳。況奇著妙法,俱是殺敵之毒手段,倘若輕施,弟必受傷,定要緩緩傳授,慢慢講說,始堪有得。自古學武難,傳武更難,因材而教,文武皆然,豈可躐等也哉!
第九條:凡教習武之士,當尊孔子有教無類。不然,仲弓不得列德行之科,互鄉鮮克有見聖之童。務使其改過自新,正見人才難得故耳。
第十條:凡傳教之師,斷不可重利輕藝。苟授匪人,敗名喪德,明有王法,暗有神鬼,可輕泄哉!孔子曰:我待價者也。價非千兩銀萬兩金,是待有尊德之君、重道之主。卑禮厚聘,方可出而仕也,如千銀萬金視若涕唾,豈足以動至聖之心哉?教者當如是耳。
第十一條:凡入教習武之士,諒其身之強弱、人之雅俗,如講道書生只可緩授其進退之法、閃搕之術,步騎身勢而已,斷不宜拳打腳踢,與門渾者一樣看也。
第十二條:凡拜師,於每月朔望日期,只行二拜禮,不必同君親之禮。何也,禮有隆殺,過猶不及,方免足恭之譏。切記,切記。